因公務用車買到二手“水淹車” 能否退一賠三?法院:非生活消費商品不適應用三倍賠償
近日,西安市雁塔法院曲江法庭孟君梅法官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一場由二手“水淹車”引起的糾紛終于塵埃落定。
2020年,原告甲公司為供其公司總經理出行(購車用途為公司公務使用)而向被告乙公司購買黑色奔馳S系小轎車一輛并簽訂了《車輛銷售協議》,甲公司將購車款60余萬元直接支付給與乙公司關聯的丙公司。
車輛使用中,甲公司以案涉車輛多次出現不同程度嚴重故障,與乙公司協商維修無果,造成車輛故障一直未能解決為由,對該車自行委托鑒定,結果鑒定發現該車輛竟為“水淹車”。
甲公司認為乙公司和丙公司未如實向其告知車輛實際狀況及提供檢測報告,其行為已構成欺詐,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應得到三倍賠償,故將二公司訴至法院,同時也訴請撤銷與乙公司簽訂的《車輛銷售協議》、二被告共同退還購車款、支付鑒定費及其他經濟損失。
審理過程中,乙公司對案涉車輛是否經過水淹維修的事實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法院對該車進行委托鑒定,鑒定意見為存在水淹維修情況,水淹維修時間在甲公司購車之前。
本案經公開開庭審理后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撤銷《車輛銷售協議》及所涉三方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二被告向原告退還購車款,并賠償原告車輛改裝損失、鑒定費,二被告在履行完畢上述義務后收回車輛,并辦理車輛轉移登記手續,原告予以協助。后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消費者系為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本案中原告系公司法人,其購買案涉車輛亦系公司公務使用,并非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故原告不具備消費者的身份,原告關于三倍賠償的主張依法不予支持;案涉車輛經鑒定存在水淹維修情況,二被告作為二手車經銷公司,應對其出售的二手車輛的狀況進行有效核實并將核實信息告知交易相對人,而本案被告未履行審慎核實義務,未對案涉車輛進行有效核實,致案涉車輛銷售顯失公平,原告亦無法實現其合同目的,二被告存在過錯,現原告主張撤銷《車輛銷售協議》,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根據法律規定,合同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故原告已支付的購車款,二被告應當予以退還,同時賠償原告為案涉車輛支出的車輛改裝費用及為查明案件事實支出的鑒定評估費。
記者 寧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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